案例研究
知识产权纠纷
  • 教育视频未经授权公开网售

    林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木网络”)旗下网站“迁进网”是一个考试类门户网站,提供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报名信息、考试题库、备考资料等内容。2015年,林木网络依法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迁进公考”成为其注册商标,迁进网上所有视频课程的知识产权归林木网络所有。

    2017年初,林木网络发现ID分别为“叶顶天123”、“无极无非”、“幸运888”的商户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对其视频课程进行录播,然后在知名网购平台B网上进行销售,且商品描述中带有“迁进公考”字样。

    投诉无果

    林木网络负责人白先生当即以买家身份与三家商户进行在线沟通,其中ID为“叶顶天123”的商户承认售卖视频为盗版录制。凭借聊天记录,林木网络向B网投诉,但B网始终以未核实到售假信息为由不予处理,侵权商品也始终未下架。

    寻求法律帮助

    投诉无果的白先生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问题。经网络搜索,白先生找到了赢了网,咨询后得知公司遇到的纠纷可以尝试通过发送律师函解决。了解到赢了网的律师在处理此类侵权案件有比较丰富的经验后,白先生代表林木网络购买了律师函服务。

    赢了网的林律师告知白先生,仅通过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对方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必须提供知识产权证书以证明林木网络是侵权视频的产权人,白先生配合律师提供了所需证据。准备充分后,林律师将律师函和相关证据材料寄送给B网站,要求网站及卖家立即删除侵权信息,下架侵权商品,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成功维权

    在B网站签收律师函后的第二天,多名相关卖家与林律师取得联系,告知侵权商品已下架,并表示由于欠缺法律知识导致侵权,承诺不再售卖侵权商品,同时也希望能取得林木网络的谅解,并自愿赔偿相关损失。

    说明:为保护当时人隐私,上文中“林木网络”、“迁进网”、“迁进公考”、“叶顶天123”、“无极无非”、“幸运888”、“白先生”等均为化名。

    律师函样例

    上海XX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

    致 XXX有限公司:XX律函[2017]第XX号

    上海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木网络”)的委托,现指派XXX律师就林木网络要求贵司删除侵权信息、下架侵权商品,并赔偿侵权损失等相关事宜,郑重致函贵司。

    一、基本事实

    根据林木网络提供的材料及陈述,林木网络系XXX、XXX的视频课程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林木网络已依法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XXXX”成为其注册商标,商标证号分别为15******、15******。

    2017年3月16日,林木网络向贵司投诉:在贵司经营的XX网上,商户“XXX”、“XXX”、“XXX”等出售的商品“XXX”、“XXX”、“XXX”等商品均为未经林木网络授权销售的的侵权商品,售卖视频为盗版录制视频的事宜已得到XX商户“XXX”的确认。但是,经林木网络向贵司进行投诉,贵司始终以未核实到售假信息为由不予进行处理,上述侵权商品至今仍在进行销售。

    林木网络出具了其营业执照、其商标注册证、贵司销售侵权商品截图、其与XX商户“XXX”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的影印本及电子文档拷贝,以印证上述事实。

    二、法律分析

    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林木网络在发现数名XX商户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已向贵司提出异议,但是贵司缺未尽到必要的审核义务,因此导致侵权商品继续在贵司经营的XX平台进行销售。因此,林木网络有权要求贵司立即删除侵权信息、下架侵权商品,并与XX商户连带赔偿林木网络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三、我们的要求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分析,本所律师代表林木网络郑重提出如下要求:

    (1)贵司立即删除侵权信息、下架侵权商品;

    (2)贵司与“XXX”、“XXX”、“XXX”等侵权XX商户立即向林木网络连带赔偿林木网络因此遭受的包括销售损失、维权损失在内的全部损失。

    希望贵司收到本函后三日内联系林木网络或XX律师(联系方式附后)协商上述事宜,以防止事态扩大,若贵司拒绝,林木网络将依法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法律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律师函的出具,并不意味着林木网络对其权利的放弃、免除,亦不表示对贵司任何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的豁免。林木网络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合同约定向贵司主张包括但不限于本律师函指明的各项权利。

    特此函告。

    上海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2017年xx月xx日

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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