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动态

最高法、最高检颁布关于“玩具枪”的司法解释

  近年来,多有销售玩具枪者被刑事拘留的新闻,被社会公众广泛讨论,什么样的“玩具枪”才能被界定为刑法上的“枪支”,是其中一个关键性的问题。2018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提出: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

正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已于20181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3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3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
3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20181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
2018
3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
2018330日起施行 法释〔2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用铅、铅合金或者其他金属加工的气枪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二、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此复。

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广场41楼4104室
电话:+86(021)65131326
邮编: 200085
邮箱: gqhlawyer@163.com
                                                                                                                                                沪ICP备17034263号-1

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